穆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4-03-13
来源: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顾蕊
录入:顾蕊
审核:刘晗
为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穆棱建设,穆棱市人民检察院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民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执行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有哪些表现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
(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
(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
(七)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他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
(八)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
虚假诉讼承担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反映、举报方式
如果您在工作、生活中发现上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及时向穆棱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大厅进行反映和举报:
举报电话:0453-3134901
邮寄地址:穆棱市八面通镇土环街21号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于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积极揭发,对于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