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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比”: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

时间:2020-10-21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录入:姜北辰

审核:王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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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6日,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构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作为一个全新的概念,“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围绕这一概念构建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是最高检落实司法体制改革,践行新时代司法理念,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举措和努力。
 
 
从法理上看,“案-件比”力图要做到的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确保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司法活动始终能够保持高度自觉。
 
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而言,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实体正义优先,程序正义优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兼顾。实体正义优先,即首先关注案件处理的结果是否公正,具体指公正的法律得以实现,该得到赔偿的人得到赔偿、该遭受处罚的人遭受处罚。然而,不顾手段,盲目追求结果的正确,可能适得其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中,程序正义,程序独立价值得到大力倡导。我们强调“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看得见的方式”就是指程序公正。因为程序是否公正,包括诉讼参与者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都能够耳闻目睹、感同身受。程序公正较之实体正义的一个最大的优点是它的可把握性,只要司法权运行正常,就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实体正义得到实现,也就可以尽可能地避免因单纯追求实体正义而出现的无序或混乱状态。但如果一味地追求程序正义的尽善尽美,而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无限期地延长,即使最终获得了实体正义,这种不能及时恢复社会关系和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的状况,将可能迫使受害人放弃“公力救济”而采用“私立救济”来寻求正义,这将直接违背法律的目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将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很大的威胁。其实,案件的发生意味着正常的社会关系遭到破坏,司法的目的就是正义地处理纠纷和矛盾,最终恢复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单方面追求实体,单方面强调程序都无法实现上述目的,只有整体上实现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动态平衡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
 
 
“案-件比”关注“案”,这意味着“办案是第一位的”,“抓检察事业、谋检察工作,要把注意力集中在履职办案上。离开办案,法律监督、检察监督、司法监督都是空的。”只有立足“办案”,严把案件质量关,促进个案的公平正义,类案质量提升,引领司法工作进步、社会进步,最终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件比”也关注“件”,强调案件办理的流程和环节。对“件”的关注,要求梳理办案环节,把不必要的办案环节挤掉,同时把必要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这也才是真正的落实程序要求,保证程序正义的实现。
 
“案-件比”更关注“比”,注重办案与程序之间的动态关系。办案很重要,环节很关键,但这都只是内部视角。或者说,适用法律、遵照程序,是检察官的事。然而,案件的办理结果却必须面对案件当事人、面对人民群众,这就要求“跳出检察看检察”,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视角为着眼点,以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的感受为基础,从质量、效率、效果上综合考量检察办案成效。这说明,在案件质量评价中,不能只关注案件实体上对不对、程序上是否违法,还应该将当事人实际经历的诉讼流程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案件质量的考评体系。在具体办案活动中,“案-件比”中“件”数越高,说明该“案”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此类办案活动,往往意味着需要消耗更多的司法资源,而当事人的感受和评价却往往会较差。案件办理是否公正,公正实现是否高效,是人民群众、案件当事人衡量司法机关办案活动的两把尺子。“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人们所能接受的正义应该是建立在效率基础上的正义。
 
 
效率包括办案过程中的投入成本和办案速度。提高效率意味着,一方面,节约司法投入,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另一方面,以最快的速度解决社会矛盾,减少不稳定状态持续的时间,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新时期,由于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纠纷不断变化,而且范围越来越广,数量越来越多,在司法资源一定的情况下,有效处理这些量上日益增多和质上日益复杂的案件,提高办案效率显得至关重要。
 
可以说,只有在“案-件比”所引入的“效率”这个概念基础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地实现平衡,才能做到不顾此失彼。在办案过程中,如果一味地追求程序正义,可能增加许多不必要的环节,这些环节可能导致在个案中投入大量的司法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这样做,虽然可以在个案中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但代价必然是巨大诉讼资源的耗费和过多诉讼时间的浪费,其结果必然是实体正义和整个社会的程序正义的延误。当下,社会纷繁复杂,纠纷不断增多,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提高办案效率十分重要。当然,在提高办案效率的过程中,片面追求效率,会使程序过分简化,办案质量降低,最终导致程序正义的实现困难,甚至导致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全部丧失。
 
 
“案-件比”为核心的指标评价体系,力图将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和办案效率放到一个整体中来考虑,力图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平衡,确保司法机关在以司法活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保持对各种正义追求的高度理性自觉,必将为进一步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更为客观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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