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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未得逞 恼羞成怒惹祸端

时间:2020-08-12

来源:穆棱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刘慧群

录入:姜北辰

审核:王宝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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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民法院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为其一时的冲动行为付出代价。

    张某是某长途客车车主雇佣的乘务员。2019年11月的一天,张某随车从穆棱市八面通镇去往牡丹江市。客车行至半路又上来一名乘客,乘客将10元车票钱交给了张某,张某见财起意,想与客车驾驶员平分这10元车票钱,不料被拒绝,恼羞成怒的张某开始辱骂驾驶员,继而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气急败坏从座位上站起来,给了驾驶员一巴掌,客车发生剧烈摇晃,险些酿成事故。

    穆棱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认为,张某对正在驾驶客车的驾驶员进行殴打,致使客车驾驶员无法正常驾驶车辆,导致车上乘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18年重庆公交车坠江事故的惨痛教训仍旧历历在目,检察官提醒广大司乘人员,珍惜生命,误让愤怒冲昏头脑,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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